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以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目的的思想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下列具有恐怖性質的行為:
(壹)組織、策劃、準備實施、進行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的服裝、懸掛宣揚恐怖主義的標誌的;
(三)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組織的;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人員、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訓練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幫助和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組成的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分子,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組織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正在進行或者已經發生的恐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