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如有遺失或損壞,按收費的三倍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憑證中,以能夠吸引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壹)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郵件損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