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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摩托車限行條例

法律解析: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註冊登記的摩托車無進城許可,不得在環城東路、環城北路、壹二壹街、西昌路、環城南路(不含)範圍內的區域道路上行駛。非本市登記的摩托車和2007年9月1日以後在本市登記的摩托車,不得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五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上通行。有進城許可證的摩托車符合報廢條件或丟失的,進城許可證作廢,不予補辦或換發。

法律依據:《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條例》

第十二條自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新登記的摩托車和其他轄區的摩托車不得在二環路(含)以內的區域道路和關中地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道路上行駛;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禁止在我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及呈貢新區城區道路通行。

第十三條2007年9月1日之前在本市登記的摩托車,無進入本市許可的,不得在環城東路、環城北路、壹二壹街、西昌路、環城南路(不含)以內的區域道路通行。

第十四條自2007年9月1日起,符合報廢條件的摩托車予以報廢,持有進城許可證者作廢。摩托車丟失後,不再需要補辦和換發車牌、許可證和入城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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