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條例》
第十二條自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新登記的摩托車和其他轄區的摩托車不得在二環路(含)以內的區域道路和關中地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道路上行駛;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禁止在我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及呈貢新區城區道路通行。
第十三條2007年9月1日之前在本市登記的摩托車,無進入本市許可的,不得在環城東路、環城北路、壹二壹街、西昌路、環城南路(不含)以內的區域道路通行。
第十四條自2007年9月1日起,符合報廢條件的摩托車予以報廢,持有進城許可證者作廢。摩托車丟失後,不再需要補辦和換發車牌、許可證和入城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