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劉海龍先徒手攻擊,後持刀連續擊打,嚴重危及海明人身安全;2.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應認定為“傷害罪”;3.余海明的人身安全在劉海龍壹直受到暴力威脅;4.余海明搶到刀後,在7秒鐘內捅擊了劉海龍的5刀,即使其間有時間間隔和空間距離,但屬於連續行為,應視為正當防衛。
自衛的法律原則:
1.正當防衛的定義:正當防衛是指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行動;
2.正當防衛的條件: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應當是必要的、適度的;
3.防衛過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可以認定為防衛過當;
4.不法侵害的認定:不法侵害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5.防衛行為的合理性:防衛行為應當與被防衛的不法侵害相適應,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綜上所述,昆山龍哥案中,面對劉海龍持續的暴力威脅和殺人行為,余海明在短時間內連捅七刀進行還擊,雖然在時間和空間上有壹定的間隔,但仍應視為壹系列正當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要求,故其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