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立法是指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立法權轉化為行政權的壹部分,是行政權的內在結合。
授權立法是指行政主體對該立法事項不享有立法權,而是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行使。目前,行政立法制度更多地體現在職權立法上。職權立法的議題是廣泛的,不僅在中央行政機關,在壹些地方行政機關也是如此,甚至地方人大立法也被納入行政立法的範圍。
授權立法和職能立法之間有以下區別:
1,不同範圍。立法職權範圍僅限於國務院的職權,授權立法涉及原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範圍。但是,授權立法只能在授權範圍內制定行政法規,並不是所有的法律保留都可以制定為行政法規,如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都是絕對的法律保留。同時,國務院不得將其授權下放給其他機關,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應當及時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形式不同,即名稱不同。配套法律的行政法規和實施行政職能的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為“條例”或“規定”,授權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3.效果不壹樣。前兩項行政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當然無效,應適用法律;如果授權的行政法規與法律有沖突,應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裁決。原因是國務院授權的行政法規相當於準法律,其立法權原本屬於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因此,如果準法律與法律有沖突,應當由授權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