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停職檔案包括:
1.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有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和化驗單。
2.家長的書面申請,要有校長、院長、班主任簽字。
3.填寫《休學申請審批表》壹式兩份,並加蓋學校印章。
4、素質教育評價手冊。
以上檔案材料齊全後,學籍管理員到教育局教育科審批。
第二十六條休學時間超過全學年三分之壹的可以休學,不足全學年三分之壹的不能休學。暫停期最長為壹年。
第二十七條休學後康復的學生,應當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康復診斷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填寫復學申請表。學籍管理員應到教育部門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停辦手續必須及時辦理,因各種原因延誤停辦的,不予補發。家長直接聯系校長、主任退學的,校長、主任應及時通知學籍管理員辦理相關手續,避免領導與學籍管理員溝通不暢,延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