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於個人欣賞,或者免費演出等。,使用他人作品不屬於侵權;
2,但以營利為目的,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屬於侵權。
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2.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說明某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報道時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