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在工作單位工作滿1年以上,但工作不滿10年的,帶薪年休假5天;
2.職工在工作單位工作10年以上,但工作時間不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10天;
3.職工在工作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帶薪年休假15天;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4)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法律依據
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文章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