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會應積極參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凡職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會應督促企業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壓低職工工資的,工會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督促其糾正。對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立即改正,支付滯納金,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情節嚴重的,要支持和幫助員工提交仲裁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和職工生命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