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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8條關於賠償的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辭職補償金主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及其工資計算,其中要求用人單位每工作滿壹年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工作滿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0.5個月計算。

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執行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其他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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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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