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因為分包是在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材料設備由業主或總包負責,分包商只收取人工費,沒有任何限制。
另外,由於工程造價中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等價格不平衡,有的高有的低,如電氣安裝工程。人工成本很低,因為變壓器的材料價格很高。其他的,比如土方工程,幾乎都是人工成本,不能強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