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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學生實習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3.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

如果勤工儉學和實訓性實習不是以就業為目的,就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而是學生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經用人單位考察了解,為將來在單位就業而進行的就業性實習。

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雙方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轉正後工資的80%。

實習生要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麽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就業協議或三方協議,要麽接受實習單位的管理,從單位領取勞動報酬,雖然什麽都沒簽。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如果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實質勞動關系,則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此外,實踐中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界定確實是個難題,法律也很難詳細規定。因此,有必要對實習生的權益做出特殊規定,而不是過分區分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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