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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否規定離職人員離職前工資要緩發壹個月?

離職前拖欠壹個月工資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期滿後,用人單位在辦理辭職手續時,應當結清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法律分析

員工正常離職後支付壹個月工資是違法的。公司沒有資格強行挽留員工,甚至阻止員工辭職,以不發工資的方式脅迫離職員工也是違法的。員工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離開公司。員工離職後,有的用人單位以不交接工作、用人單位不招新員工、達不到工資發放周期和時間等各種理由拖延發放工資。離職工資應該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結清,但如果員工給單位帶來了經濟損失,那麽單位可以通過扣工資的方式進行補償,但必須征得員工同意才能實施。員工離職期滿後,公司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結清員工全部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如果合同約定每月壹號發放工資,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發放,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應根據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按照有關規定,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畢時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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