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2、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八小時工作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
3.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所以每天工作總量不超過11小時;
4.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即每天可以上班11小時,最多12天。
公司的哪些行為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2、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