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工作事件、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勞動紀律、獎懲、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方面的關系。
2.此外,與勞動關系密不可分的關系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就業、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方面的關系。
3、工會與用人單位的關系,職工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權力,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等等。
勞動關系又稱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的關系。勞動關系具有以下特征:主體之間法律上的平等,客觀上的從屬,產生於勞動過程,具有國家意誌和當事人意誌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系的存在目的在於勞動。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錄用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