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於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在勞動仲裁中,當事人不能認可其真實性而申請鑒定;偽造證據的,可以另行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是非常嚴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該通過獲取相關證據、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通過法院訴訟等有效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協議”行為,而這種“協議”在勞動關系中的突出表現就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雙方都能滿足自己的要求和對對方的要求。這些條件和要求必須是客觀的。壹旦壹方捏造自己的條件,必然會誤導另壹方,使另壹方的意思表示不能體現其自願的意思。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采取欺詐手段進行欺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當然無效。在具體處理上,用人單位不應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的。在確認雙方合同“成立”的基礎上,可以“解除”處理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