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停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需要變更的;
3.其他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四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