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願簽訂的符合勞動法要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壹旦雙方簽字同意,如果存在違約行為,對方可以以此為依據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維權。嚴格來說,補充合同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履行中出現新情況的補充協議。它不同於合同變更協議,但實踐中訂立的以“補充協議”為名的協議,往往是對合同的補充,具有變更性。因此,在簽訂時要特別註意以下三個問題: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與原合同的當事人嚴格壹致;2.補充協議的格式應與原合同壹樣完整;嚴防與原合同沖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