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不同於民事關系,其主體是特定的。壹個主體是勞動者,壹個主體是用人單位。
第二,進入時間的風險。
第三,勞動合同的期限風險。
第四,試用期約定風險。
5.後協議風險。
六、勞動報酬風險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