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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1條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依法,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4.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所需的崗位培訓;

5、連續用工,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三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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