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合同簽訂日期與入職日期不同時,員工需要知道的是,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入職日期必須以實際入職日期為準,而不是合同簽訂日期。因為以後計算工齡的時候,也是以入職日期為準,包括工資的核算,當然不能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作為計算依據。勞動合同必須包括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形式。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作中提供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勞動保護措施、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以及身體休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