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將確保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