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職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試用期為45天至60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定。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因此,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後,壹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該可以在5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案情復雜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65日內作出仲裁裁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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