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用人單位拒絕的,可以仲裁其履行義務。勞動爭議仲裁程序:1,申請和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2.審判的準備工作。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案件前,應當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包括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向申請人送達答辯書,組成仲裁庭並告知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日期和地點。3.審判。正式開庭前,仲裁庭應當先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結案。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繼續審理。4.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