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上的勞動合同,大部分已經成為眾所周知的合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調整,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如管教、代理、保管、運輸、承包、建築工程承包等。狹義的勞動合同僅指壹般的雇傭合同,受民法調整。這裏作為壹種民事案由,規定的是狹義的勞動合同,即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者與勞務接受者依法簽訂協議,勞務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勞務,接受者向提供者支付勞務報酬的合同。勞動合同爭議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壹方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勞動關系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