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企業應當依法為被派遣員工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勞務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包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按照規定幫勞動者繳納保險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保險繳納方式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用工的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協商確定,並寫入勞務派遣協議。但無論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得相互推諉,侵害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根據險種確定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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