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是指定監護人。
老年癡呆癥患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其配偶或者成年子女需要擔任監護人。近親屬之間對他人的監護有爭議的,壹般情況下,可以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之間指定。如仍有人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沒有配偶、成年子女等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作為監護人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不同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監護有爭議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步,監護人充當代管。
依法確定監護人後,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老年癡呆癥患者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如果確實是為了保護老年癡呆癥患者的利益,可以出售其名下的房產和其他財產。
第三步是監護不當的法律責任
監護人在出售老年癡呆癥患者的房產,或者履行其他監護職責時,不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老年癡呆癥患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老年癡呆癥患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其他親屬有權對監護人的上述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檢舉,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