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壹個人自己意願的真實表達。可以是老人自己寫的,也可以是別人寫的。寫遺囑要註意見證人。遺囑公證只是使其更加真實有效,但不壹定公平,也不是說其他遺囑無效。壹般來說,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立的遺囑是自覺的,並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那麽他所立的遺囑在簽字時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證。如果要公證,也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但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其他遺囑。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