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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傷害學生,違反教育法。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師必須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教師必須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依據,如果學生被老師毆打,被侵權學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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