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老師隨意辱罵學生,違反了法律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她侮辱了學生的人格,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關愛所有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應該平等對待學生,不能因為民族、性別、殘疾、成績等因素歧視學生...絕不采取簡單粗暴的措施,侮辱、歧視學生,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因侮辱學生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被取消資格後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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