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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以沒收學生的財物還是“替他們保管”?法律依據是什麽?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未經學生同意,教師無權沒收學生的財物或“代為保管”。

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只有主管機關才能在法律明文規定下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這種處罰。此外,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教師也不例外。

同理,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對財產的占有,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老師習慣於沒收或“保管”學生的物品。事實上,計劃經濟時期行政權力絕對擴張的觀念慣性,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有權是大部分權利的基礎,幾乎可以視為權利之王。在壹個權利社會中,樹立所有權神聖的意識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妳可以積極向老師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不過,老師沒收或強行“替他們保管”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多是出於關愛學生的目的,期望自己的學生努力學習,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適應這個殘酷的競爭社會。所謂溺愛是有害的,愛他們是負責任的。雖然妳可能還不明白老師的愛,但作為壹個應該比妳大的人,我希望妳能明白老師的用意。所以我們可以本著對老師的尊重,對自己未來負責的態度,和老師協商解決退貨問題。我相信老師不會對妳太苛刻。要知道,不是壹切都要靠法律,法律也不能解決壹切!而且,法律面對的是壹個冰冷陌生的世界,我們的生活卻需要更多溫暖的人情。

妳知道該怎麽做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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