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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競價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中,雙方主張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壹方要求競買,不同意按評估價分割,另壹方不同意競買,要求按評估價分割,房屋權屬主要考慮雙方住房情況和撫養子女情況,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原則;但在確定房屋價值和補償價格時,競買人報價高於評估價的,應當先以報價作為確定房屋價值和補償價格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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