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