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個人債務只需要離婚後由債務人承擔,夫妻雙方不需要共同承擔。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正常日常生活支出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同壹債務,離婚後也需要由同壹債務承擔。超出正常日常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二、夫妻個人財務如何?
夫妻個人財務情況如下:
1,夫妻壹方的婚前債務。夫妻壹方為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所負債務,婚後未用於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共同承擔因同壹生活發生的債務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
3.夫妻壹方因賭博、吸毒、酗酒等不合理的個人支出而產生的債務;
4.未經另壹方同意,夫妻壹方擅自資助無贍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
5.夫妻未經對方同意,獨立集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其收入確實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