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已明確規定探視權的,被拒絕探視的壹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對方協助探視。仍拒不來訪的,可能被要求采取拘留、罰款、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強制執行措施。如果不允許撫養孩子的父母探視孩子,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探視權不是壹般的強制執行,法院不能直接強制執行子女的人身和探視行為。而是指對拒絕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通過罰款、拘留措施,迫使拒絕探望子女的壹方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但是,如果孩子明確表示不想被探視,法院不能強迫他探視。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時雙方未約定行使探望權方式的,可就探望權問題另行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生效後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 *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