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應當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提交證據。人民法院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審核,並抄送被告,要求被告出具答辯狀,開庭審理。並據實宣判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糾紛,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適當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四十八條宣布判決的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