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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從哪些角度分析了林森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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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記者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賢權。他認為辯護人提出的“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難以成立。

首先,林森浩在實施顯而易見的危害時,對結果的發生其實是非常清楚的,這就排除了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度的可能性。

其次,黃洋從中毒到死亡花了很長時間。在此期間,如果林森浩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度,只要他早點說出真相,黃洋死亡的後果也許就不會發生。然而,林森浩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最後,他平靜地等待黃洋的死亡,他的主觀惡性真的很高."

劉賢權強調,故意傷害罪中的“故意傷害”通常發生在直接故意的情況下,比如用刀砍被害人的非要害部位。在本案中,林森浩使用了致命的毒藥來攻擊對方,所以主觀上不能只是具有“明確的傷害意圖”。

至於“過失致人死亡”,劉賢權也不同意,因為林森浩在本案中有明顯的危害,最終導致了黃洋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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