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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歸屬是否有效?

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歸壹方所有的協議,只要是基於雙方自願協商,沒有強迫、欺詐等情況,就被認為是有效的。,且雙方均已簽字或按指紋,然後離婚協議已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分析

法院分割財產時通常遵循均分原則。此外,法院會給予女方、撫養方、無罪方適當的優惠照顧。壹方生活困難的,有能力的另壹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因為在離婚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孩子以後的教育和撫養費用,而長期脫離社會的家庭主婦會失去經濟來源,長期找不到工作,平時生活困難。所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給予適當的照顧。當然,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金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對* * *與物業內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不可缺少的物品根據實際需要和有利於發揮效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得到的壹方根據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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