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公司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資,可以:
1.通過勞動監察要求賠償。
2.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經濟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如果想獲得這樣的權利保護,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想獲得這樣的權利保護,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