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秦時期實行的禮儀制度主要是教育引導、鼓勵引導、習慣引導和輿論引導。最初,它不是壹個強制性的行為準則。(中國古代的成文法律始於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制定《法學經典》,秦漢的法律是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
2.然而到了漢代,在漢武帝時代儒家思想成為占統治地位的官方意識形態後,以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國古代成文法律繼續向儒家思想滲透,儒家思想所維護的社會等級秩序以及相應的禮儀規範和禮教(“三綱五常”)逐漸成為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準則。漢武帝時代儒家上升為統治意識形態後,“三綱五常”的儒家倫理精神日益滲透到法律中,成為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準則。)
3.隋唐至隋唐時期,普遍形成了以“以禮入法”為特征的法律文本。(禮讓合法化的過程基本完成。)
4.宋元以來的法律修改,也遵循了“以禮入法”的精神。
比如所謂十惡不赦的罪行,特別是謀反、叛亂、叛國罪,直接危害到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涉及到封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關系到封建王朝的存亡。所以對這些行為的懲罰特別嚴厲,宣布為“常赦原”的重大罪名。違者,包括統治階級成員,必須嚴懲,不得享受議、贖、減、免等特權,故又稱為“十惡不赦”。
所謂享有八議特權的人(親人、朋友、聖賢、能力、功德、勤儉、貴客),要把自己的罪行和應該討論的理由告訴皇帝。皇帝召集群臣,商議,達成壹致後,從輕裁決,普通司法官員無權過問。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刑法上,議論是封建社會貴族官員享有的最高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