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時工作制最早是由社會學家羅伯特·歐文在1817年8月提出的。1833年,在歐文的支持下,富有同情心的工廠主約翰·多·霍爾蒂(John do Holty)等人發起了壹場八小時工作制的運動。1866年,第壹次國際日內瓦大會提出了“八小時工作,八小時自控,八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條例》修改了工時制度,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因此,從1995年6月65438+5月1日起,我國普遍實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羅伯特·歐文:
羅伯特·歐文(1771五月14-1858 11十月17)是英國的空想社會主義者,企業家和慈善家,現代人事管理之父,人本主義管理的先驅。歐文從1800到1828在蘇格蘭的幾家紡織廠進行了史無前例的實驗。人們完全有理由稱他為“現代人事管理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