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
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它屬於管轄範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投案材料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法律分析: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有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立案偵查,必須是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該而且只能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立案。
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過。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準備實施犯罪行為。只有在有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有必要且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