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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的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項目建議書審批;

(壹)項目建議書由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及區域發展規劃要求編制;

(2)項目建議書所需附件:

1,擬建場地土地使用協議;

2、建設資金來源的初步意向;

3.國土和規劃部門對擬選址的意向意見;

4.中外合資項目必須有合資雙方簽署的協議和國外資信證明。

(三)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並附必要附件後,按項目隸屬關系,經所在地市發展改革委、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法律依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第六條項目申請人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壹式三份(項目核準機關與項目核準申請受理機關不壹致的,應當向項目核準申請受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壹式三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有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按照審批權限,自治區各級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總投資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築項目申請報告,可由項目申請人自行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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