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是指公民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在其死亡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證和戶口本,如果已經出境,還必須提供護照和通行證復印件證明;
2.遺囑中擬繼承財產的財產清單及相關產權證明。遺囑繼承的財產只能屬於個人,需要證明財產屬於個人且沒有其他產權糾紛;
3.遺囑或遺囑文件等。,這是遺囑公證最根本的東西。保證遺囑真實、合法、有效,公證處會對提供的遺囑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公證;
4.遺囑公證申請書,其中應寫明遺囑人的全部信息,以方便審查,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身份信息。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對於自寫遺囑或代理遺囑等遺囑,還需要相關材料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