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法是指多個執法部門聯合組成執法機構,統壹對相對人進行監督檢查,但以各自名義對相對人進行處理或處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常采用聯合執法。據悉,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國務院9個部門聯合組成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旨在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聯合執法模式避免了各職能部門職責不清、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的問題,也解決了壹個部門單獨執法力度不夠的問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或綜治辦組織,加強對聯合執法工作的統壹領導和協調,使各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克服條塊分割、相互制約的問題,形成執法整體合力。
行政協助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自身無法克服的障礙,請求不隸屬的其他行政機關給予協助,被請求機關依法提供崗位協助,支持請求機關實現行政職能的制度。壹般情況下,行政主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遇到自己無法克服的障礙,就會產生行政救助的需要。法律明確規定行政協助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單獨不能完成行政任務,需要其他行政機關協助的,需要通過簽訂協助協議的方式來完成。行政協助有利於減少和消除執法中的內耗,克服條塊分割,整合各行政機關的執法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