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第壹季度舉行,會議日期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公布。如遇特殊情況,NPC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如果本次會議不能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NPC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授權委員長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NPC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