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受他人指使、資助,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行為。
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行為:
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加入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指使、引誘、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叛逃的;
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