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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政府獎學金評選標準

法律分析:1。學術成就。考試範圍包括第壹學期期末考試成績和第二學期期中考試成績。在學習成績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學生出勤情況加減分。具體如下:各科平均出勤率在90%(含)以上加10分;各科平均出勤率在80%-90%之間,加5分;各科平均出勤率在70%-80%之間,加3分;各科平均出勤率在70%(含)以下,減10分。

2.平時的表現和參加活動的情況。調查範圍包括獎學金生的各種活動、學術講座、獲獎情況和日常表現。根據獎學金生的具體表現,可以適當加分。具體如下:(1)參加活動贏取加分:參加活動須在漢學院辦公室登記方可參加加分,參加壹次學院級或校級活動加1分;參加壹項市級、省級或全國性活動,加2分。(2)參加學術講座加分:65438+參加校內學術講座0分,參加校外學術講座2分。論文被相關會議通過的,加2分。(3)獲獎積分:院級活動壹等獎3分,二等獎2分,其余1分;校級活動壹等獎4分,二等獎3分,其余1分;市級活動壹等獎加6分,二等獎加4分,其余加2分;省級或國家級活動壹等獎10分,二等獎6分,三等獎4分,其余2分。(4)學生幹部打分:獎學金管理老師負責打分,根據日常工作表現加3-5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設立獎學金,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用於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專業的學生和在國家規定地區工作的學生。

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儉學基金和貸款助學金,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多種形式的助學金,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獲得貸款、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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