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和住在同壹棟樓,劉住在樓下,住在樓上。今年年初,劉開始裝修房子,但當劉準備搬進去時,他發現房子的屋頂多處漏水。新房的墻壁潮濕脫皮,木地板翹起。劉找到了物業。物業認為,劉家房子漏水是樓上住戶造成的。建議找開發商或者樓上住戶。劉咨詢了樓上的,但不認為是問題造成的,不願意賠償。他們為此吵了壹架,因為意見不合,劉把告上了法庭。庭審中,主審法官請專業人士進行了調查,最終查明是陳某家的水管破裂,導致樓下屋頂漏水。查明漏水原因後,法官結合理智分析利弊,耐心對雙方進行調解工作。最後,經法官調解,自願修復損壞的水管,並賠償劉損失2000元。兩人最後握手言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