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鄰居占公攤面積。銷毀了就不違法了。公攤面積是買受人使用公共建築需要付費的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大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及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套房(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隔墻,外墻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含山墻)。它不歸任何壹個人所有,但所有者有同樣的使用權。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鎮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綜上所述,如果鄰居占用公攤面積,要主動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找物業解決或者當地城建部門處理。業主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 *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除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與* * * *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