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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有效期的藥品是怎麽規定的?

法律分析:加強藥品出入庫管理:在藥品入庫驗收中,除了檢查藥品的壹般項目外,還要特別註意藥品的有效期。超過有效期1/2的藥品應謹慎入庫,6個月內已近效的藥品不得入庫(臨床特殊需要的除外)。在藥品上架的過程中,同種藥品按照有效期的先後順序分開擺放。藥品出庫時,嚴格按照“先進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進行發放。加強藥物的日常維護,及時發現近效藥物並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設置制劑室,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的,予以批準並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分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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